姓名條例三讀 不雅改名放寬3次
對於民眾若因命名的字義粗俗不雅一生可改名2次,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姓名條例》修正案,除了將改名次數放寬為3次外,也增列被認領、被收養、名字音譯過長,以及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可申請改名。
以往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僅可申請改姓,不過在《姓名條例》修法後,放寬可申請改名。此外,該法第8條第2項「出世為僧尼者或僧尼而還俗者」修法後,一律改為「因宗教因素出世或還俗者」。
三讀條文也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取中文姓名規定,須姓氏在前、名字在後;無姓氏者,得僅登記名字,並應使用教育部編訂字典所用文字;中文姓氏與名字之間不得以空格或符號區隔。此外,外國人取中文姓名時,可能因不了解其義導致姓名粗俗不雅,本次修法也新增外國人或無國籍人已取中文姓名後,還可申請更改姓名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