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藥品鬆綁 飼主可進口寵物用藥

圖為小朋友與其寵物狗。(記者王嘉益/攝影)
圖為小朋友與其寵物狗。(記者王嘉益/攝影)

【記者莊麗存/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5日通過農委會擬具的《動物用藥品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農委會防檢局長張淑賢表示,這次修法開放生技業者委託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製造後,得申辦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准許飼主攜帶一定種類、劑型或數量的寵物用藥進口;為協助產品拓展外銷商機,修法刪除輸出證明書的期限,並改為僅需核備、不需抽驗。

張淑賢說明,這次修法有3個面向。過去動物藥品要有許可證、要有製造廠,等於「廠證合一」,但考量生技業要有製造廠並不容易,因此,開放生技業者委託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製造後,得申辦動物用藥品許可證,採取「廠證分離」制度。

再來,過去動物藥品出口要申請核准,且要抽驗,須在一定時間內輸出,故此次鬆綁動物藥品輸出,也不需抽驗、只要核備,且許可不受一定時間限制。

因應國人飼養寵物的風潮,之前動物藥品要許可才可輸入,現在准許旅客或交通工具服務人員,可以從國外攜帶一定數量、種類的動物藥品回國,供自家寵物使用,但是有疫病疑慮的生物藥品除外,如疫苗、抗血清。

此外,為加強動物藥品管理,防止非法販賣動物用藥品,也增列買賣來源不明動物用藥品的罰則,及增訂非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或販賣業者不得宣傳、廣告動物用藥品,同時,修法也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赴國外查廠,確保動物用藥品的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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