豪門爭產 政院增修不孝子女條款
行政院會31日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民法繼承編》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名人過世後,子女因遺囑爭家產時有所聞,草案也增訂「不孝子女條款」,針對故意殺害與重傷害被繼承人及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的虐待、侮辱,或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等情事,分別規定其喪失繼承權事由,以減少爭議發生。
草案明訂遺囑的簽名方式,不得以蓋章、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之;又為因應資訊時代,除自書遺囑外,也得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代之;另規範聽覺、語言障礙者的製作遺囑方式。法務部表示,結合近年來的法學理論及司法實務經驗,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做全面檢討、修正,不僅完備國家繼承制度,更可促進人民《身分法》上權益的保障。
其中草案,明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先於或與被繼承人同時死亡時,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刪除第一順序繼承人喪失繼承權,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事由。
另外,草案縮短遺囑禁止分割的期限為5年,國庫取得賸餘財產後5年內,繼承人仍得請求返還。
鑑於現代《民法》已有朝向個人財產自主的趨勢,修正《民法》第1223條,降低特留分為應繼分之比例,有助更加尊重當事人分配財產意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