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污名化精神病患!請建構友善包容環境支持他們

瞭解精神病患發生暴力的原因予以預防與治療,遠比一味的排斥病患來得有用。(ErikaWittlieb/pixabay/CC0)
瞭解精神病患發生暴力的原因予以預防與治療,遠比一味的排斥病患來得有用。(ErikaWittlieb/pixabay/CC0)

文/臺南市立安南醫院精神科主任  唐心北
小燈泡走了,卻引發了社會對於「廢死」與否的論戰;之前兩件殺害兒童的案件,因為加害人都被認定有精神疾病而被法官判決「無期徒刑」,連帶的將精神醫療體系捲入,加上此次案件加害人有毒品前科,又正好將對酒癮、藥癮者是否強制治療也加入討論,以反映近年來,社會對毒品氾濫的無奈與束手無策。

在我國的文化下,精神病患長久以來一直被烙上危險與恥辱的象徵,尤其每當不幸發生暴力意外事件時,媒體加以渲染,更增添了精神病患的污名標籤化。

另一方面,社會對於精神病患犯罪無罪的迷思,如:「瘋子打人無罪」、「有精神病的重大傷病卡及診斷書,所以犯法也不會被關…...」,更增添社會大眾對於精神病患的排斥與恐懼。

對病人而言,這是個緊箍咒,祭出精神病的咒語,人人頭痛欲裂、避之惟恐不及;即使是經過良好的治療與復健的患者,功能恢復與穩定,多數人還是避而遠之,甚至有些家屬的接納程度也不高。

由於社會集體潛意識的排斥精神病患,讓一些精神疾病患者或家屬,不願意承認自己有困擾,拒絕與延誤了治療的契機。甚至有精神病徵兆的患者也會否認自己有精神病,結果是精神病患發病,社會及病患家人不諒解這種行為,加重排斥。

而礙於病患、病患家屬的權利,與保障隱私,精神醫療機構都不會主動公佈治療成效好的案例。更讓社會大眾以為精神病人只要「關起來就好」,忽略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復健與社會復歸,是需要整個社會建構友善與包容的環境的。
精神病患長久以來一直被烙上危險與恥辱的象徵,尤其當發生暴力意外事件時,媒體加以渲染,更增添了精神病患的污名標籤化。(geralt/pixabay/CC0)精神病患長久以來一直被烙上危險與恥辱的象徵,尤其當發生暴力意外事件時,媒體加以渲染,更增添了精神病患的污名標籤化。(geralt/pixabay/CC0

暴力行為是一個混合生物、社會心理與環境情境等眾多因素的複雜現象;雖然精神病患暴力發生的比例比一般人略高;但是大部分的精神病患在經過積極的治療復建後,已無攻擊性,因此,瞭解病患發生暴力的原因予以預防與治療,是比一味的排斥病患來得有用。

根據國內外一些統計資料,各類精神疾病患者的暴力行為,以反社會人格違常、器質性精神病、酒精或物質成癮/濫用者居多。事實上,許多研究都證實,「未經妥善治療」的嚴重精神疾病有比較高的暴力行為風險。

一些精神病患者在缺乏適當的社區醫療照顧與身心復健下,有可能因生活適應問題而難以避免地出現失序脫軌的行為反應,例如:暴力、恐嚇、傷害...等,導致觸法;尤其是當精神病患者又同時合併有酒精或物質濫用行為時,這樣的風險是顯著升高的。

隨著精神醫學與治療體系的發展,人人重視病患的權益與社會復歸,法律與精神醫學的交點也變得愈來愈複雜起來。在維護精神病患之權益與保障社會安寧秩序免於受到危險精神病患之危害間,存在了相當的矛盾與衝突。
大眾以為精神病人只要「關起來就好」,忽略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復健與社會復歸,是需要整個社會建構友善與包容的環境的。(Kiran Foster/flickr/CCby2.0)大眾以為精神病人只要「關起來就好」,忽略了精神疾病患者的治療復健與社會復歸,是需要整個社會建構友善與包容的環境的。(Kiran Foster/flickr/CCby2.0

我國在民國79年11月23日制定了精神衛生法,第一條闡述立法宗旨:「為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促進病人福利,以增進國民心理健康,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在民國96年6月5日新的精神衛生法制定,第一條立法宗旨修正為:「為促進國民心理健康,預防及治療精神疾病,保障病人權益,支持並協助病人於社區生活,特制定本法。」刪除了「維護社會和諧安寧」的文字。這樣的改變,希望讓精神疾病患者能被社會接納與包容。而這個修法版本,大幅限縮了精神科專科醫師的權限,特別是在「強制住院」的部分。

根據法學權威張麗卿教授所著「司法精神醫學」(2001年出版),強調:精神衛生法中最重要的核心在於「強制住院」,目的在於讓精神病患的基本人權得到保障,不至於受到無理由的或不必要的強制住院或醫療,其重點在於:

(1)危險的概念:對自己或對他人的嚴重性
(2)危險性與精神疾病與症狀的「因果關係」
(3)危險的立即性〈急迫性〉

更重要的是「最小限度之干預」,也就是病人選擇「自願住院」就不可以「強制住院」。當然,要做這些判斷的程序要件:由精神專科醫師執行。

目前的法律配套上,要兩位專科醫師,再加上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的「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的審查機制。原本的設計裡面就有司法救濟的管道──抗告;而近兩年,因為提審法的實施,也將進入緊急安置的部分納入「得申請提審」的範疇,對精神病患的人權有很大的保障。
隨著人權之發展、行為科學之進步,現代的法律學與犯罪學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在量刑時會依其在犯罪當時的心智狀況與能力,而有所不同裁量。(TryJimmy/pixabay/CC0)隨著人權之發展、行為科學之進步,現代的法律學與犯罪學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在量刑時會依其在犯罪當時的心智狀況與能力,而有所不同裁量。(TryJimmy/pixabay/CC0

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受不同犯罪學學派的思潮與主張之影響,提出各種犯罪防治對策。過去兩百年間,從十八世紀至十九世紀的古典犯罪學派(Classical School)主張的懲罰模式(Punishment Model);到十九世紀後期至二十世紀七O年代受實證犯罪學派所影響的矯治模式(Rehabilitation Model);進而到二十世紀七O年代以後的新古典犯罪學派(Neo-classical School)所主張的正義模式(Justice Model)。

在以社會控制、預防犯罪為最高指導原則之下,隨著人權之發展、行為科學之進步,現代的法律學與犯罪學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犯罪,在量刑時會依其在犯罪當時的心智狀況與能力,而有所不同裁量。

輿論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免死牌」的質疑,乃是在中華民國刑法第十九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這樣的判決,程序上須經過司法精神鑑定,由法院委託有相關能力的精神醫療機構來執行,有時還會委託不只一家機構執行鑑定,例如:多年前轟動全國的北一女學生遭潑硫酸事件,當時就曾委託三家機構鑑定,認定嫌犯是精神病患。然而,被鑑定為罹患精神疾病,並非就結束了,刑法裡面是有配套措施的,根據我國刑法第八十七條: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 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被法院判處監護處分,臺灣大約自民國88年開始有精神科醫院執行監護處分,本人是最早的計畫負責人,曾經照顧過的個案包括:將母親砍頭的思覺失調症男子、重度憂鬱症殺了自己女兒的產後婦女;而北一女學生遭潑酸事件的犯罪人,本人更擔任其主治醫師長達六年以上,她在治療與復健下,仍具有在社區生活的功能,最終也回歸社會。

蘇逸人教授曾說:「罹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更名為:思覺失調症)對個人往往是一場痛苦失落的經驗」(2002)。我寫這篇文章不在為殘殺小燈泡的兇手辯駁或脫罪,但是當社會大眾、政治人物、乃至非精神科或心理衛生專業的醫療人員們,對精神醫學與心理衛生不夠了解的時候,或許會直接將複雜與困難處理的人丟給精神科,或將這樣的人歸類為精神疾病。

然而作為長期從事成癮與司法精神醫學工作的我,有必要藉此澄清前述的疑義,並為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及家屬發聲。或許我們沒有太多的機會仔細接觸精神病患獨特的內心世界,他們與現實世界脫勾所帶來並不一定是歡愉,反而可能是一種失去的痛苦,失去生活能力、失去自我控制力、失去社會適應和生存能力,且讓我們以關懷及包容的心,接納與積極治療這群特殊的病患,將他們由瘋狂的臨界點拉回現實,重新撿拾遺落的心靈點滴。

責編:陳凱倫 核稿:李世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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