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血汗陋習 助理淪低薪學術工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常被學校認定是「學習」身分而非「勞工」,所以未能享有勞動保障。圖為高教工會等團體日前到教育部陳情。(記者陳柏州/攝影)
學生兼任研究助理常被學校認定是「學習」身分而非「勞工」,所以未能享有勞動保障。圖為高教工會等團體日前到教育部陳情。(記者陳柏州/攝影)

文/記者江禹嬋

高工時、低薪資與無保險,這些高等教育的血汗勞動情況逐漸嚴重化,過去助理沒有納保,被視為舊有陋習。自7年前起,校內助理是否為勞工的議題,隨著台大工會的訴訟案開始延燒。給予研究生的獎助學金占平均薪資比例,與實際勞務差距過大。以清大為例,老師與業界綁得很緊,許多教師是在中小企業的主管階層,在這種師生權力關係之下,使得「全職學生變成低薪學術工人」。

去年6月17日,勞動部、教育部發布的兩份指導原則,試圖區分「學習型助理」與「勞僱型助理」差異,使得助理納保議題進一步成為全國大學所必須面對的問題。

勞動部《專科以上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保障指導原則》規定,從去年9月新學期起,學生若受學校指揮從事教學、研究等工作,並有對價關係,就具僱傭關係,校方必須為學生投保勞健保、辦理勞工退休金,每年約11萬名學生受惠。

過去助理大致分為教學助理(TA)、研究助理(RA)兩種型態,台師大則在去年8月19日獨創「師徒制」,仿照「德國師徒傳承」做法,希望調整原有的教學助理制度。高教工會認為,這只是換湯不換藥,「不是換了一個名詞就可以否認僱傭關係。」

過去研究助理角色,因由政府「無償」補助獎學金,加上學校沒有收入壓力,研究生可以專注在研究工作上,直到高教擴張、大學必須要致力發展等因素,政府卻沒有投入相對應的資源,這項獎助學金改為必須由各大學自行想辦法,因此學校必須想辦法開源,例如接各項研究計畫維生。

助理被半強迫簽學習型

針對中央政府推出的分流政策,是否能解決問題,還是更嚴重地剝削?師生間有機會選擇勞僱型?目前就讀清大社會研究所、清大「勞動有查事」、勞權小組成員劉宇庭,分享自身經驗,以及其他兼任助理所遇到的嚴峻問題。

清大把助理型態分為3個部分,包含工讀生、教學助理、研究助理,不過全都以「聘任學習型兼任助理為原則」,勞僱型助理根本不列考慮範圍,這項規定等於是將所有兼任助理,都歸納為不納保的部分,除工讀生以外,以學習型為原則,並由師生「合意」後簽訂「屬性確認單」。

所謂由師生合意簽屬這份「屬性確認單」,就是拿著這張單子,由老師決定研究生到底要簽勞僱,還是學習?

由師生「合意」本身有很大問題。劉宇庭說,首先當下權利不對等,學生一拿到屬性確認單就被要求馬上簽名,指定填寫學習型,簽完馬上收回讓學校行政作業,讓你在根本不知道有何保障,以及損失何種權利的狀況下就簽名。

一位電機所的研究生提到,學長就是拿一張屬性確認單說,「不要簽勞僱型啦!那只是多扣錢,都簽學習型就好了,不要讓老師這麼麻煩好不好。」為了不要造成大家困擾的壓力下,大家只好簽學習型,簽署同意不納保。

即使兼任助理想簽勞僱型,但在實驗室學長姊遊說,或是具有自己學習生涯生殺大權的老師要求時,根本不可能據理以爭。

針對兼任助理困境,台大工會祕書長林凱衡解釋,台大目前根據「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要點(草案)」,勞僱型助理與學校具勞僱關係,並有《勞動基準法》與勞保的保障;不過學校規定,研究生只能擔任一份勞僱助理的工作。

由於每位研究生都必須打好幾份工才能負擔房租、生活費;林凱衡說,「這樣的限制讓研究生怎麼活啊?」等於逼迫研究生只能選擇不用納保的學習型助理。

學習型助理對學校有何好處?林凱衡進一步談到,研究生為了拿到這份工作,要先修學分,工作需與論文相關,甚至把工作內容列為畢業條件,這種強迫勞動的狀況,不僅沒有工時、勞健保規定,當薪水被遲發、減薪時,研究生求助無門,若是學校要求研究生免費工作,也完全沒有拒絕的機會,只能硬著頭皮做。「因為它不是工作,是學習。」

教團認為,高教勞動現況不只是大學校園內部的問題,更牽動整體國家教育資源的合理分配與運用,以及社會公平正義。◇

學習型、勞僱型助理原則

教育部原則

學生兼任助理範圍

包括兼任研究助理、兼任教學助理、兼任研究計畫臨時工及其他不限名稱之學生兼任助理。

定位學生兼任助理於學習與勞動分際:

學習關係:包含「課程學習」或「服務學習」範疇。學校對學習活動範疇,應有明確對應之課程或實施計畫,並就其相關學習準則等事項明定公告,學生參與學習活動,權益保障應有規範。

勞動關係:雙方具僱傭關係,有提供勞務獲取報酬之工作事實,並具從屬關係者。僱傭關係之認定,依勞動部之指導原則。學校應訂校內處理原則,並廣徵各類兼任助理及教師之意見。學校就各類助理之爭議處理,應建立申訴平台及爭議處理機制。

勞動部原則

兼任助理:指受學校僱用之學生,並受學校或其代理人指揮監督,從事協助研究、教學或行政等工作,而獲致報酬者。

訂定學校與兼任助理間認定僱傭關係之參考指標,提供雙方當事參考。僱傭關係之有無,以「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及其他法令之規定綜合判斷。

人格從屬性:學校對兼任助理有指揮監督、考核、管理或懲罰處分之權。學校對兼任助理之進用、工作、報酬、管理及終止契約等有一定之權限或最終決定權。

經濟從屬性:兼任助理之報酬與協助研究或教學等工作有勞務對價性。報酬依學校訂定標準,不因領取報酬名稱或經費來源而有差異。兼任助理提供勞務所生成果,非為自己所有,而歸屬於學校。

資料來源:教育部、勞動部   記者江禹嬋/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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