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長選舉亮票 李婉鈺等10人無罪定讞

【記者吳旻洲/綜合報導】

議長選舉究竟是否「亮票有罪」,不同法院的判決也不一。2010年底新北市第1屆正、副議長選舉亮票案,被告李婉鈺等10位市議員被依洩密罪起訴,不過高等法院15日認定,現行法律雖對總統、副總統選舉或公務人員亮票有處罰規定,但對中央或地方議長選舉的亮票卻無類似罰責,因此判定10人均無罪定讞。

高院表示,現行法對於亮票行為設有處罰規定的,有《總統副總統選罷法》、《公職人員選罷法》、《公民投票法》;但對中央或地方議會民意代表選舉議長、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副主席的亮票行為,沒有處罰規定,本於罪刑法定原則,不得類推適用。高院認為,若認議長、副議長或代表會主席、副主席選舉亮票行為具有刑罰可責性,應予修法。

對此,檢察總長顏大和則表示,已指示高檢署對高分院判決上屆高雄巿議長選舉亮票無罪定讞案,與最高法院2001年判決台中巿議長選舉亮票案有罪定讞案,兩判決不一致的情況,研究提出非常上訴意見書,以統一各法院不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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