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空大同17億 林蔚山二審重判8年
大同集團董事長林蔚山被控掏空公司17億元資產,用來填補私人投資的通達國際公司虧損,一審被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判刑4年6個月。經上訴後,高等法院13日依3罪名改重判8年,併科罰金新台幣3億元,全案可上訴。
2000年時,林蔚山經他人介紹認識女子周雲楠,得知周女的通達國際公司正在研發筆電後,便開始投資,後因通達虧損10多億元,林蔚山為免除連帶保證責任,遂指示大同子公司挪用公款金援通達1.8億元,還指示子公司投資入主通達,並擔任保證人協助清償債務,最後導致大同集團虧損17億餘元。
高院指出,因一審誤認林蔚山犯罪金額未達1億元,且未依照《公司法》及一般背信罪而易科罰金,加上檢方認為量刑過輕,因此撤銷原審判決並改判。高院強調,公開上市公司因集投資大眾的資力,是社會公器,不是個人私有財產,若恣意挪用公司資產或不當關係人交易,對投資大眾與該公司員工都會造成損害。
對於判決結果,大同公司表示深感遺憾,並聲明強調相信林蔚山的清白,完全不能接受判決結果,將提出上訴,捍衛林蔚山的清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