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違憲 野草莓學運李明璁判無罪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5年多前因不滿中共海協會長陳雲林來台,台大社會系助理教授李明璁與學生到行政院外靜坐抗議,引發後續抗爭的野草莓運動,事後被依違反《集會遊行法》起訴求刑3月,不過當時承審法官認為,《集遊法》有違憲之虞,因而主動停審聲請釋憲,大法官也在今年3月解釋宣告,偶發、緊急集會遊行採「許可制」違憲。台北地院14日根據釋憲精神,宣判李明璁無罪。全案可上訴。

2008年11月陳雲林訪台進行第一次「江陳會」,李明璁因質疑警方維安過當,引發人權爭議,便與多名學者、學生集結在行政院前靜坐抗議,但因屬非法集會而遭警方驅離,後來這一連串抗議行動被命名為「野草莓運動」;李明璁則被檢方以違反《集遊法》第29條「首謀者」罪嫌起訴。

不過當時承審的台北地院法官陳思帆認為,《集遊法》有違憲疑慮,便停止審判並申請釋憲,成為台灣司法史上第一個法官主動聲請釋憲的案例。大法官於今年3月做成釋字718號解釋,認為「緊急性及偶發性」的集會遊行,不需事先申請;而台北地院也在14日判決李明璁無罪。

目前人在英國訪問研究的李明璁發表聲明指出,無論基於普世保障公民人權的信念、或是台灣爭取民主自由的歷史,這場長達5年的司法戰役,在他心中一直堅信「當然無罪」。他也希望,這次案件能成為台灣最後一次遭受「集遊惡法」迫害的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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