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廠商 台聯提妨害食安罪重罰

台聯黨團16日表示,將在《刑法》中增訂「妨害飲食安全罪」,對不肖業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記者陳柏州/攝影)
台聯黨團16日表示,將在《刑法》中增訂「妨害飲食安全罪」,對不肖業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記者陳柏州/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近年台灣食安風暴幾乎年年上演,《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雖一修再修,仍然無法有效遏阻黑心廠商。對此,台聯黨團16日表示,問題出在「致危害人體健康」及「致人於死」的舉證困難,因此將在《刑法》中增訂「妨害飲食安全罪」,對不肖業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另在《公平交易法》中增訂「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透過團體訴訟將不法利益繳交國庫;並再提案修《食管法》,將罰金提高至1億元。

餿水油事件引發國人恐慌,危及人體健康,但因違法行為所獲利益遠大於處罰金額,讓不肖商人心存僥倖。台聯政策會主委許忠信表示,現行《刑法》是以提供妨害飲食衛生食品,造成健康或生命損害的「具體危險犯」來定義不肖廠商,但因果關係難以證明、認定,才導致今年剛修正的《食管法》在實務上執行困難。他建議應改為只要提供妨礙衛生的飲食,產生公共危險、恐慌,就足以構成「抽象危險犯」。

許忠信指出,他參考世界各國法律後,認為台灣應參照德國,在《公平交易法》中增訂「不法利益收取訴訟制度」,透過團體訴訟方式,將業者的不當利益扣除訴訟費等費用後,全數上繳國庫,讓黑心業者無利可圖,才能真正從根源解決食安問題。

台聯總召賴振昌表示,雖然今年《食管法》才剛修正,但因規定須「致危害人體健康」及「致人於死」才會有刑責,受害者舉證困難,而且吃到不衛生食物,對身體的傷害皆非短期可發現,因此擬於《刑法》中增訂「妨害飲食安全罪」,對不肖業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徒刑,並提案修正《食管法》,將罰金從5千萬元提高至1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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