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通榮關說案 二審判1年8月無緩刑
基隆市長張通榮關說女子酒駕毆警案,高等法院13日二審宣判,合議庭認為張通榮在法庭上,雖稱「很後悔」,但又辯稱「出發點是善意」、「維持良好的警民關係」等,顯示沒有悔意,因此維持1年8月徒刑的原判,並撤銷緩刑。全案可上訴。
全案發生在2012年9月,當時一名廖姓婦人因酒駕拒攔檢與警方發生爭執,還打傷一名女警,趕到警局的張通榮質疑員警執法過當,並拍桌嗆承辦警察「你就移送法辦,那以後我跟你們警察單位,我就公事公辦!你們就試試看!你就請調!不要在基隆!」最終警方讓上銬的廖姓婦人離去。
日前出庭時,張通榮雖承認拍桌威脅行為有錯、也很後悔,但堅持不認罪,辯稱只是去了解警方有無執法過當,並建議改用其他方法處置,使警民關係和諧。但高院合議庭認為,張通榮一審雖獲判緩刑,但卻沒有反省,反而不斷卸責,因此撤銷他的緩刑。
至於酒駕傷警的廖姓婦人,一審被依妨害公務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上訴後因坦承犯行,法官改判她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而當初縱放廖姓婦人的承辦廖姓警員,一審被判刑6月,高院則維持原判,但可緩刑3年,條件是必須支付國庫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