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貿港防違規轉運 交部將修法重罰

為避免外國貨品經由我國自由貿易港區違規轉運出口,以規避高額關稅,交通部22日宣布,已研擬《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由現行最高處30萬元提高至300萬元,草案目標年底前送立法院修法。
根據交通部統計,2023年海關查獲自貿港區違規轉運有18件,共開罰57萬元;去年則有14件、開罰49萬元;今年1月到6月因取締較嚴格,共有2件違規,開罰3萬元,其中一件情節輕微,僅採取警告未裁罰。
交通部表示,防範違規轉運行為是政府當前重要政策之一,海關持續落實「事前嚴防、事中嚴查、事後嚴處」的「三嚴」措施;經濟部貿易署也公告自今年5月7日起,出口我國產製(MIT)貨品至美國,業者應簽具「輸美國貨品原產地聲明書」。
交通部則透過向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加強宣導、強化專責人員教育訓練,偕同海關加強查核及成立違規輔導小組等精進管理作為,以共同防範違規轉運行為。
交通部航政司長韓振華表示,自由貿易港區貨物若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或貨物產地標示不實,現行裁罰金額為3萬至30萬元,相較課(保)稅區依《貿易法》規定罰鍰上限300萬元有差距。為避免不法業者透過自由貿易港區從事違規轉運行為,因此參考《貿易法》規定,研擬修正《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相關規定提高裁罰金額。
交通部進一步說明,修正條文將明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應遵循貨物產地標示相關義務規範,針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有報單產地通報不實者、通報貨物進出自由貿易港區或存儲於自由貿易港區期間產地標示不實者、以及輸往國外貨物係在我國產製未依《貿易法》規定標示產地者,由現行按次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修正為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海關停止其6個月以下進儲貨物或由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廢止其營運許可。韓振華指出,修正草案相關內容正進行預告,預告期滿後,將依程序陳報行政院轉送立法院審議,目標希望今年底前送進立法院排審。
韓振華強調,提高罰鍰額度是為促使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定,並嚇阻違規轉運不法行為,後續將與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及海關持續督促及輔導業者遵守產地通報及標示規範,塑造自由貿易港區良好經營環境,以維護我國產業利益及經濟安全,強化台灣成為全球供應鏈關鍵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