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級燒肉店賣過期肉 老闆、肉品業務遭訴

「御帝和牛」業者將逾期肉品改貼轉冷凍標籤,私自將效期延長1年。(保七總隊提供)
「御帝和牛」業者將逾期肉品改貼轉冷凍標籤,私自將效期延長1年。(保七總隊提供)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台中又有高級和牛餐廳爆發食安問題,繼「和牛EMPEROR」日籍負責人坂本斗志等人因販售過期3個月的肉品於2024年12月遭起訴後,位於勤美商圈的「御帝和牛」也被查獲販售逾期肉品,將211公斤和牛私自延長效期1年,台中地檢署偵結起訴該餐廳負責人宋男、肉品公司業務蔡男。

中檢調查,「御帝和牛」於2024年2月27日向日本肉品商購買一批「白老牛」,賞味期限為同年3月25日,因未在期限內售完,負責人宋男便指示將逾期的白老牛作為該餐廳的升級餐點,並由不知情的外場員工向消費者推銷,賣給22名消費者,全部吃下肚。

同年4月間遭媒體揭露後,宋男又與供貨的肉品公司業務蔡男共謀,由蔡男提供肉品公司空白標籤貼紙,再由宋男製作效期延長1年的「轉冷凍」標籤,藉此規避查緝。

警政署保七總隊會同台中市生局等單位於2024年4月24日前往搜索,查扣肉品進口單據、自黏標籤、16種逾期肉品共211公斤等相關證物,並將宋男、蔡男帶回,警詢後依涉嫌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刑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檢方偵辦。經檢察官複訊後,諭知二人各以新台幣30萬、5萬元交保;日前偵查終結,依法起訴。

雖然相關肉品原標籤上標示的是「賞味期限」,但依據《食安法》規定,食品及食品原料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標示「有效期限」。衛福部食藥署指出,「賞味期限」是指在期限內食品有最佳品質,即使超過該期限仍不會立即腐敗或劣變;由於標示「賞味期限」對於消費者在產品保存及產品責任上恐衍生爭議,故仍應依規定標示「有效日期」。

據台灣檢驗科技公司指出,因賞味期限在我國規範中沒有明確定義,食品業者在標示進口食品有效日期時,只能能請製造商提供足以佐證相當於我國「有效日期」定義的相關資料,以利標示;若無法取得佐證資料,「賞味期限」的日期則應視為「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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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20日 | 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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