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學合作出包 監院糾正澎科大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監察院18日表示,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於98至99年間未依法落實專技人員聘任審核,且陳姓教授持不實文書獲聘並遭法院判決,該校處理失當,認事用法違誤,迄未定案,且該校辦理海洋2號等產學合作案,竟未依合約確認出航情況,後續遭海巡署查獲違法採捕,整體履約管理鬆散,損及學校權益,糾正澎科大,並促請教育部檢討改進。

監委賴鼎銘、葉宜津等人調查發現,陳師於澎科大受聘助理教授等專業技術人員,且於受聘期間中亦兼任組長、系主任等職務。但法院相關判決均認定陳師持不實文書向該校應徵教師職務,進而獲聘為助理教授。

監委表示,澎科大未依法落實審核,且事後處理失當,認事用法多有違誤,損害學生受教權及大學聲譽,核有重大怠失,應予糾正。

監委指出,澎科大與業者簽訂「產學合作合約書」,約定自108年8月起至109年7月底止,由海洋遊憩系以「海洋2號」、「海運6號」等履行60次出航次數之船艇課程,若未達該航次則自動延長至屆滿,提前達標即終止合約。

監委說,本案是以人才培育為目的,但合約內容卻僅約定由學校提供勞務服務,違反產學合作方針,況澎科大自承並無安排學生實習之內容,不符產學合作之法定宗旨,核有嚴重違失。此外,整體履約管理鬆散,便宜行事且舉措失當,核有重大疏失,併予糾正。

監委指出,本案突顯澎科大整體認事用法未盡妥適,且相關損失亦有待積極依法處理;況該校對於案關產學合作之管理費及租金等損失亦未積極查察及追繳,因此就全案該校蒙受之相關財產損失迄待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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