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預告修法 老師3天身心調適假

教育部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教育部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莊璦筠/台北報導】

教育部日前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新增教師身心調適假等規定,每學年可請3天,併入事假計算,超過7天才會按日扣除薪給。教育部表示,盼鼓勵教師重視自己的心理健康,若自我覺察心理不適,能找到紓緩壓力及照顧身心的方式,進而更有效投入工作。

教育部預告修正《教師請假規則》部分條文,教育部表示,本次修正條文是因應總統政策指示,為建構友善校園及職場環境,增訂教師身心調適假及初任並兼任行政職務者核給休假規定,對教師權益影響重大。

根據修正條文草案,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3天,其請假天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小時計,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為其他不利處分。

草案明定,事假、家庭照顧假與身心調適假合計超過7天,才會按日扣除薪給,若因此需要課務代理,相關費用則應由學校支付。

教育部指出,身心調適假是鼓勵教師重視心理健康,若自我覺察心理不適,能找到紓緩壓力及照顧身心的方式,在其達成心理健康狀態後,能夠更有效率的投入工作。

此外,修正條文也明定,將病假期滿後經學校核准延長的病假稱為「延長病假」,與現行每學年准給28天病假區隔。根據修正條文,教師經學校核准後,可請延長病假,其期間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但銷假上班1年以上者,其延長病假得重行起算。教師請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請公假已滿規定期限仍不能銷假者,應予留職停薪或依法辦理退休或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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