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仲介器官移植獲緩刑 彰檢不服輕判提上訴

國內肝臟移植權威陳堯俐等4人,被控有償仲介9名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被檢方起訴;法官審酌其犯後態度與繳回不法所得,判處緩刑,但檢方認為此判決與社會正義不符,已提起上訴。
肝臟移植醫師陳堯俐,被控與藥品業務黃孟鈞、黃妻楊岱霖、兩岸器官移植仲介林芳蘭等人合作,於2016年至2019年間,收費仲介9名病患赴中國醫院進行器官移植,被檢方起訴。
雖然有償仲介器官屬最輕本刑1年以上之罪,但法官仍給予陳等人緩刑,彰化地檢署不服判決提起上訴。
陳堯俐非初犯 十幾年持續非法仲介
早在2008年間,陳堯俐就曾與黃孟鈞仲介病患至中國「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進行肝臟移植,事後病患死亡,彰化縣衛生局認定違反《醫師法》「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之規定,移付彰化縣醫師懲戒委員會,經決議不予懲戒。2012年,他再與林芳蘭仲介病患赴同家醫院,病患因手術失敗當場死亡。
2015年《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明定器官仲介應無償且由行政罰改為刑事罰,但陳堯俐仍於2016年至2019年間藉看診機會,持續與黃孟鈞夫妻、林芳蘭合作,仲介9名肝、腎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手術。
檢方調查,林芳蘭自2006年起從事兩岸器官移植仲介服務,後返台從事醫療業務時結識陳堯俐。陳利用看診機會,將肝、腎病患者轉介給林芳蘭,仲介至中國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進行肝臟移植,並收取相關費用,包含病患及家屬的食宿與機票、林陪同赴中的食宿與報酬、購買器官費用、器官搶標費、中國醫師報酬、仲介費等。
林芳蘭也自行仲介1名末期腎臟病患者,前往同一醫院進行腎臟移植,返台後病患在林介紹下改由陳堯俐看診,並開立抗排斥藥物。
同時,陳堯俐也與黃孟鈞夫妻合作,以相同方式仲介病患至中國山東青島大學附設醫院進行肝臟或腎臟移植。
器官移植費用依據血型與器官來源等因素收取,肝臟移植約需新台幣500萬至750萬元,腎臟則需300萬至350萬元。
檢方統計,陳堯俐仲介9名病患合計收取1,466萬元仲介費、林芳蘭仲介4人收取330萬元、黃孟鈞夫妻仲介6人收取225萬元。
一審法官判決 各諭知緩刑5年
彰化地方法院法官審理醫師陳堯俐等人仲介病患赴中國進行器官移植案,認為他們收取的費用除了必要開銷外,也包含個人報酬,帶有牟取私利意圖,不應適用減刑規定。
法官認為,陳堯俐等人明知器官移植應以無償方式為之,且移植器官之分配應基於公平原則,其行為應受譴責。但考量4人犯後均能坦承犯行,並已將不法所得全數繳回,法官最終判處陳堯俐2年徒刑,黃1年10個月,楊1年8個月,林1年7個月。
最終,一審法官考量陳堯俐等人是因一時失慮觸法,犯後均已坦承犯行,且已繳回不法所得,應當知警惕,無再犯之虞,因此各諭知緩刑5年。緩刑條件是陳、黃、楊、林4人須分別支付公庫500萬元、200萬元、120萬元、150萬元。
檢方上訴主張 判決與社會正義不符
對此,彰化地檢署不服,已提起上訴。彰檢發言人王銘仁向《大紀元時報》表示,陳堯俐等人共同仲介器官移植,屬最輕本刑1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犯行涉及器官來源監管議題,與《伊斯坦堡宣言》及世界衛生組織(WHO)之倫理政策與指導原則所揭示的國際醫學倫理潮流相悖,足以影響台灣國際形象及衛生醫療交流,影響甚鉅。
彰檢強調,本件緩刑宣告與《法院加強緩刑宣告實施要點》第7點所示原則(犯最輕本刑為1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或犯罪行為嚴重侵害個人法益、影響社會治安或國家利益者,以不宣告緩刑為宜)不符。緩刑制度旨在針對初犯、輕微犯罪而設,此案情節與危害公共利益重大,理應從重論處,而非宣告緩刑,方符社會正義及法制原意。
律師黃帝穎也向《大紀元時報》表示,雖然被告認罪並繳回不法所得在量刑上可能有所減輕,但法官仍可依情節嚴重性調整刑度。他建議檢方在上訴時,著重說明器官來源不明、可能涉及活摘等情節,讓法官意識到此案不僅是經濟犯罪,更攸關對人性的基本考驗。
2020年中國失蹤人口達100萬人,含二十多萬名青少年。中國尋親網運作25年後於今年7月15日關閉,引發社會對失蹤青少年可能成為器官移植供體的質疑。同時,中共自2024年5月起施行《人體器官捐獻和移植條例》,推廣器官捐獻進校園,但器官來源不透明,同樣引發疑慮。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黃千峰醫師指出,中共活摘器官產業鏈涉及軍隊與公檢法,受害者從法輪功學員擴及民眾,失蹤人口也可能成為供體,缺乏透明性與監督,呼籲禁止非法器官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