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共政治宣傳者 將不予回復台灣身分

內政部。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內政部。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戴德蔓/台北報導】

為防止中共統戰、滲透,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法,曾領用中國護照或在中國設籍而喪失台灣身分者,在申請回復台灣身分時,必須具備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有助於台灣整體利益等具體事證;若現在或曾為中共從事任何政治宣傳,政府得不予或撤銷其回復台灣身分的許可。

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在台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台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此修法配合總統賴清德提出的「五大國安及統戰威脅」17項因應策略。

適用對象為原在台設有戶籍,因其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而喪失台灣身分者,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台灣身分後再轉換為大陸身分者;草案增訂,申請回復台灣身分者須繳交喪失大陸地區戶籍證明,以及未申領、持用或已註銷大陸地區護照的證明文件。

為利於審查申請人是否曾在台灣以外地區涉及重大犯罪,草案增訂需繳交經權責機構或駐外館處驗證3個月內經大陸地區或海外地區核發刑事紀錄證明文件(未滿18歲免附)。另應一併檢附足以證明對台灣有重大特殊貢獻或具人道考量的相關具體事證。

3種人 拒回復台灣身分

申請回復台灣身分,草案明定三種不予核發、撤銷或廢止許可的情形,包括曾有或現有為中共從事具任何政治性目的宣傳、曾有或現有違背大陸政策或法令、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利益之虞等。

草案指出,言行危害國家安全或損及國家尊嚴應予限制,其重大違法行為如蒐集洩漏國家機密、非法代理或經銷大陸商業服務、違反出入境管理規定等;而損害國家利益行為則如洩漏商業祕密、破壞公共設施或煽動社會動亂等,也都應被禁止回復台灣身分。

經許可回復台灣身分者,如涉及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案件,將由移民署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查。目前草案公告期為14天,施行日期由內政部另外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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