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團籲私大校長遴選 納教職員生同意權
台灣私立大專校長近年爭議頻傳,高教工會表示,改革《大學法》刻不容緩,呼籲私立大專校長遴選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讓遴選的校長能受到校內成員民主意志監督。
高教工會研究員陳柏謙表示,台灣私立大專校長近年爭議頻傳,包括違法明確、遭判刑的案例,面對這些斯文掃地的荒唐亂象,私校教職員生卻一點辦法也沒有,由於制度設計,使私立大專校長遴選制度完全忽視教職員生意見。
高教工會表示,現行《大學法》對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僅規範「由董事會組織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經董事會圈選」,等於一切權力交由董事會專斷獨權,私校董事會可以隨心所欲組成形式上的「遴選委員會」來遴選校長,實際上卻是由董事會掌握校長產生與續任的百分百決定權。
高教工會倡議修改《大學法》,建議公私立大學的校長遴選程序,皆應納入「教職員生同意權」機制,使產生的校長有機會受到校內成員的民主意志監督。
高教工會表示,《大學法》也應要求私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成依校園民主機制產生,比照公校規定;私立大學校長遴選應由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董事會至多僅能對遴選結果「同意」或「不同意」,而不得「圈選」;私立大學校長的任期續聘,應比照公立大學有明確任期,且僅得續聘連任一次,以維護校園民主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