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士申請定居台灣 須註銷中國護照

圖為中國護照。(Omar Havana/Getty Images)
圖為中國護照。(Omar Havana/Getty Images)

【記者戴德蔓/台北報導】

配合總統賴清德針對中共威脅提出的17項因應策略,內政部日前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明訂中國人士申請在台定居時,除須繳交喪失中國戶籍的公證書外,並應繳附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的公證書。此修正草案預告期已結束,內政部將彙整意見後公告上路時間。 

賴總統於今年3月召開國安高層會議,針對中共對台五大威脅,提出17項對策,其中即包括要求申請中國證件者須接受清查管理,並規定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依法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得兼具雙重身分。 

根據內政部此次預告修正的第30條、第31條條文內容,大陸地區人民如申請在台定居,應提供「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的公證文件,以確保其身分與國籍歸屬單一、清楚。 

據報導,知情官員說,過去規定僅要求繳交除籍證明,未明文規定須處理護照問題,導致部分人士雖註銷戶籍,卻仍持有中國護照,造成身分認定混亂,未來新規明確要求,申請人在辦理定居時,若曾領有中國護照,須將其剪繳、註銷;若從未領有,則須提出「未領用」之具結聲明。 

官員強調,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九條之一,台灣人民不得在大陸設有戶籍或領用中國護照,而對岸人民申請定居台灣亦應比照辦理,依法放棄中國的法律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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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8月01日 | 13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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