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臨時收容所超額、逾期收容 監院要求解決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
監察院9日表示,移民署外國人臨時收容所超額及逾期收容情形嚴重,且收容管理措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不符人權保障,監察院通過監委王美玉、張菊芳、趙永清調查報告,要求行政院協助解決移民署執法人力及收容空間不足的困境,及儘速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監委指出,近10年來失聯移工及逾期停留外僑人數不斷攀升,造成後端移民機關查緝、收容、遣送業務大幅成長,但相關執法人力長期未增補,且各收容所空間不足、設備簡陋、超額及逾期收容情形嚴重。

監委說,移民署雖規劃在桃園市觀音區興建大型「草漯收容所」,但仍在可行性評估階段,最快需至121年始可完工,行政院允應協助移民署就各項困境速謀解決之道。

監委調查發現,移民署訂頒的管理規則等允許對違規收容人施以獨居戒護、禁打電話、禁止會見、停止戶外活動、併用戒具或固定保護等懲罰,又未依受收容人違規情節建立嚴謹的標準及流程,有違人權保障。

監委認為,實際執行面雖未達「酷刑」程度,但可能構成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然禁止酷刑公約迄未完成國內法化,行政院應儘速推動完成立法,以落實人權立國之理念。

調查報告指出,移民署雖訂頒收容替代處分具保人之作業規定及增加資訊系統管制功能,但受收容替代處分對象行方不明比率仍持續增加,112年為14.36%,113年上升至24.97%,移民署應深入檢討及落實相關具保及控管機制,並強化與司法機關之聯繫。

監委表示,移民署自108年下半年起以勞務承攬方式進用保全人力,輔助大型收容所執行相關勤務,但其工作項目涉及公權力行使,機關卻無指揮監督權限,又不負管理之責,各收容所陸續爆發多件保全人員收賄貪瀆之重大風紀事件,應儘速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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