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限縮監委擔任資格 朝野無共識送協商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6日審查《監察院組織法》修正草案,立委提案刪除現行條文中規定,「曾任立委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者」有資格擔任監委等條件,經在場立委討論後,因朝野立委意見分歧,最終該條文保留送協商。
現行《監察院組織法》規定,監察委員須年滿35歲,並具有資格包含,曾任立法委員一任以上或直轄市議員二任以上,聲譽卓著者;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在立委徐巧芯、王鴻薇所提修正草案中,均將立委或直轄市議員的相關條文拿掉,其中徐巧芯的版本將「清廉正直,富有政治經驗或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拿掉,而王鴻薇的版本則保留「主持新聞文化事業,聲譽卓著者」。
對此,立委吳思瑤表示,這恐怕會限縮監察委員組成的多元性,會讓監委的人才庫未來恐怕傾向在公務體系的人才、學者、法界,多元性會比較局限,監察院有常設委員會,如同立法院,委員會有不同的分工跟專業性。
吳思瑤指出,監察院有內政及族群委員會、外交國防委員會等,所以組成勢必要有多元專業,若限縮組成條件的話,這會讓監委的多元跟專業性受到某程度的影響,若刪除部分項次,未來總統提名監委裡頭就會剩下公務體系、法界、學者為唯一選項,「這是好的嗎?」
徐巧芯說,在現行的情況下,總統提名的人選可能在實務上完全是有自己的偏好性,這樣的情況下,如果總統跟立法院是同一政黨,監察委員變相聽命於執政黨的意見行使,若是朝小野大的情況,就會變成總統提名後,立法院同意任命可能會出現很大的難度。
徐巧芯指出,若讓他回歸到法官、檢察官、公務人員、大學教授、專門技術人員、對人權議題有專門貢獻者等,這些人可能是有資格被選拔為監委時,他在不管是總統朝小野大或是總統行政權跟立法院都相同的情況下,都能夠比較直觀的有被選拔出來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