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發署職場霸凌案 監院彈劾謝宜容、蔡孟良

監察院12日表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北基宜花金馬分署前分署長謝宜容涉職場霸凌,時任勞發署長蔡孟良涉有指揮監督不周之責。另,謝宜容還涉及濫行支用就業安定基金預算、侵占公有財物及未依法令規定辦理採購案等違失行為,透過監委王麗珍、葉大華、王美玉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謝宜容擔任分署長期間以嚴厲之管理模式遂行領導統御,且因情緒控管能力不佳,經常性斥責、辱罵或以貶抑性口吻對待該分署所屬職員,致其任內機關人員調動頻繁,多人陸續出現身心狀況,且已形成寒蟬效應,使下情無法上達,終至發生憾事。
彈劾案文說,而且謝宜容未恪遵預算支用規範,以就業安定基金預算購買超逾公務需求數量之年節禮盒,致生浮濫贈禮及部分禮盒流向不明疑遭侵占情事,也未依法公正辦理採購,顯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亦與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有悖。
彈劾案文也指出,蔡孟良未確認謝宜容是否具備機關首長所需領導管理能力,即大力提拔舉薦謝宜容陞任北分署分署長,而且作為直接上級督導長官,長期容任的不作為態度給予謝宜容有恃無恐之高漲氣焰,核有監督不周之咎。
彈劾案文還提到,在輕生事件發生後,蔡孟良一意孤行,未詳查即率予定調輕生屬個人因素,甚至說服長官免以書面報告敘明事件始末。其未審度事態嚴重性,消極未展開調查作為,肇致機關形象與聲譽嚴重受損,已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
最後,彈劾案文說,蔡孟良、謝宜容核有重大違失,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應受懲戒之事由,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