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買1票 平鎮農會代表賄選案5人被起訴

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平鎮農會代表選舉賄選案被起訴。(記者徐乃義/攝影)
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平鎮農會代表選舉賄選案被起訴。(記者徐乃義/攝影)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今年2月,平鎮區農會某農事小組於農會代表選舉期間,爆出莊姓、胡姓當選人及另一莊姓候選人,涉嫌在選舉前夕,以每人2,000元至6,000元不等現金向選民賄選。桃園地檢署偵查終結,將當選的莊姓、胡姓代表及莊姓候選人依違反《農會法》起訴,另劉姓、吳姓2女涉及不詳方式取得選舉權人名單作為拜票、賄選用,以《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罪起訴,向法院聲請沒收賄款49萬6,600元。此外,涉犯收賄罪嫌者則均另為緩起訴處分。

桃園地檢署接獲情資後,由檢察官翟恆威指揮警方組成專案小組偵辦,於3月5日搜索9處並傳訊被告及證人等16人,分別在莊姓代表住處扣得30萬元、胡姓代表住處扣得19萬元、莊姓候選人住處扣得6,600元。3人經檢察官訊問後,分別以5萬元至15萬元不等具保。

桃園檢警調查後發現,該農事小組為少數非同額競選之選區,競爭激烈,3名被告為求順利當選,於2月15日農會代表選舉前夕,各自向有選舉權之農會會員拜票,均以交付現金2,000元至6,000元不等紅包之買票方式,向周姓選民一家4人及曾姓選民買票行賄。其中,吳姓、劉姓被告為協助候選人賄選,由吳姓被告將以不詳方式取得之選舉權人名單,以LINE提供給劉姓被告,再由其轉交候選人作為拜票賄選所用。

桃園地檢署指出,全案經檢方偵辦,認3位候選人涉犯《農會法》對有選舉權人交付財物約為一定選舉權之行使罪嫌,吳姓、劉姓被告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違法利用個人資料及《刑法》、《農會法》等罪嫌而提起公訴,並聲請沒收用以賄選之現金49萬6,600元。

此外,吳女、劉女為協助未當選的被告莊男賄選,由吳女將以不詳方式取得選舉權人名單,以LINE通訊軟體提供給被告劉女,再由劉女交莊姓候選人丈夫作為拜票賄選所用,案經專案小組及多名檢察官協力偵辦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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