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遊民買賣護照 檢方起訴13人從重量刑

被告住處查獲護照及臺胞證。(桃園地檢署提供)
被告住處查獲護照及臺胞證。(桃園地檢署提供)

【記者徐乃義/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蔡沛珊主任檢察官指揮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偵辦犯罪集團利用遊民非法買賣護照等案,3月4日偵查終結,認被告黃○賢等13人分別違反護照條例之買賣護照、刑法之未指定犯人誣告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提起公訴。

檢方並審酌被告黃○賢、邱○文為牟取我國護照轉售人蛇集團之暴利,尋覓及利用急需金錢謀生之遊民,誘以小利而為本案買賣護照之行為,致不法之徒得以冒用身分非法入出國境,損及我國護照之公信力及我國國境安全風險請法院予以從重量刑以儆效尤。

被告黃○賢、邱○文於民國104年11月至108年4月間,在臺北車站、臺北市萬華區艋舺公園一帶,以到大陸辦金融帳戶,可領取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至2萬5千元不等之報酬為誘因,覓得11位遊民,先帶同遊民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委請旅行社駐點人員即被告趙○芬協助申辦護照及臺胞證事宜,再提供治裝費,於收到護照及臺胞證後,帶同遊民前往大陸地區申辦金融帳戶。

返臺後,即以5千元不等之代價收購護照,並將護照出售予大陸人蛇集團,嗣於107年6月、8月間,分別在西班牙馬德里機場、義大利羅馬錢皮諾機場,有他人持變造後之中華民國護照,欲冒用我國國民身分搭機偷渡前往英國而遭查獲。

被告住處查獲護照及臺胞證。被告住處查獲護照及臺胞證。(桃園地檢署提供)

檢警接獲情資後,全力找尋相關涉案遊民,逐步蒐集事證,於於113年11月4日向法院聲請搜索被告等人住處,扣得數十本護照及臺胞證等,被告邱○文亦經檢察官訊問後,向法院聲押禁見獲准。

桃園地檢署呼籲,護照為政府發給國民持用赴國外旅行之重要國籍及身分證明文件,切勿一時貪圖小利,將護照出售、質借提供擔保、抵充債務或供他人冒名使用而將護照交付他人,以免觸法以免觸法,影響我國國際形象及旅行文件之旅行文件之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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