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違停拒檢撞警車 桃園警開槍誤擊斃乘客二審仍無罪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時任桃園市警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副所長曾沛恩,2020年間取締違規停車時,遭駕駛吳男衝撞,他連開5槍嚇阻對方,卻擊中後座楊姓女乘客,送醫急救後不治,被檢方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無罪,二審高等法院也認為未逾越規範,仍判無罪。

曾沛恩2020年3月27日深夜巡邏時,見違規停車欲上前盤查,駕駛吳男卻因酒駕而拒檢逃逸,曾員緊隨其後廣播要求停車。吳男失控撞上建物,遭警車從後方圍堵,但他仍不願就範,連續3次倒車衝撞警車,製造空間候繼續逃逸;曾員見狀立即拔槍,朝吳男車輛後方連開5槍,其中2槍射入後座,集中右後方的楊女,傷重不治身亡。

事後,檢方認定,曾員用槍逾越比例原則,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但桃園地院審酌,吳男當時確有危險駕駛行為,已對用路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危害,且依據監視器畫面、彈道重建報告、內政部調查報告等證據顯示,他射擊的角度都是向下,可見目標是車輛輪胎而非車內駕駛或乘客,認定他用槍時機符合《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範,判決無罪。

案經檢方上訴,高等法院認為,曾員依照行為當時的合理認知,除使用槍枝射擊吳男的車輛外,已無其他侵害較小的替代方式足以有效達成執法目的,加上他在使用槍枝射擊前,已多次要求吳男停車,且射擊時也已儘量壓低射擊位置,避免傷及車內人員而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因此認定他使用的強制力程度屬合理適當,並無過失。

高院宣判後表示,由於此案一、二審均判無罪,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縮上訴」規定,除非有「判決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違背判例」等情形,否則不得再上訴三審。因此,在司法實務上,此案形同已獲無罪確定。◇

延伸閱讀
數位憑證皮夾3月啟動試驗
2025年03月10日 | 5天前
學校行動載具擬改統一保管
2025年03月10日 | 5天前
罷免捐款 民團籲建可信管道
2025年03月10日 | 5天前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