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會提平冤四法 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
司改會表示,法務部2017年成立有罪確定案件審查會,期能提供冤案當事人在提起再審、非常上訴遭不受理後,還有管道向檢察署尋求平反。但實務運作的成效相當有限,審查會中的檢察官,除了例行性調查(調卷)、閱卷外,並不會、也難以再做其它調查。
司改會舉例,蕭明岳案僅憑其他被告的供述,就認定蕭明岳為販毒集團的老大。此案事後甚至有3位其他被告翻供,承認當時因為減刑或其他事由而指控蕭明岳,然審查會仍未准予提起本案的救濟。
所以,司改會認為,為改善我國的冤案救濟制度,應盡速落實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第5-4決議的內容,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專司有罪確定案件之調查,為無辜者聲請或促使開啟再審。
司改會指出,英國於1997年成立了「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CCRC),二十年來受理22,141件,提交上訴法院636件,占3%,上訴法院受理629件,允許421件的請求,有效發揮平反冤錯案的效果。
司改會提到,研擬修正我國《監察法》、《監察法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包含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司法院下增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專責審理由監察院提出有救濟必要的案件,並以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程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