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非常上訴為何難 司改會主張建置冤案救濟委員會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針對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常上訴制度,司法改革基金會1日舉行記者會指出,非常上訴在制度上受雙重機關審查,導致救濟不易,近年來在人民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中,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的數量不到10%,且「刑事再審」與「非常上訴」有互踢皮球的問題,因此我國應建制獨立行使職權的「冤案救濟委員會」及「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

《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現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也就是說,實務上被告若欲尋求非常上訴的救濟,要先過最高檢察署這一關後,才能到最高法院,但也未必能使案件平反。

司改會提到,以近年數據觀察,在人民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中,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者,均不到10%,且就算檢察機關認定原案件確實有「審判違背法令」的情形而提起非常上訴,在後續也有約20%的案件,遭最高法院認定無理由而駁回。

司改會指出,《刑事訴訟法》規定原判決有「事實錯誤」應聲請再審;有「法律錯誤」則應提起非常上訴。但「事實違誤」、「法律違誤」並不容易區分。對案件當事人而言,最不利情形恐怕就是各機關都認定案件的問題不屬於自己的職權範圍,而互相推案。

所以,司改會主張,建請政府研議建置獨立行使職權之「刑事確定案件檢視機制」,司改會也針對《監察法》、《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研議,規劃於監察院下增設「冤案救濟委員會」;並於司法院下設「刑事案件確定後審查法庭」,專責審理依上列救濟程序的案件,以落實刑事確定案件的檢視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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