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爭議法案闖關 李正皓提可能解方
立法院國民黨與民眾黨團20日以人數優勢,未經實質討論即強行三讀通過對民眾權利、國家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憲法訴訟法》、《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案。政治評論員李正皓提出兩種可能解方,包含行政院不副署、司法院行使程序自主權。
立法院20日通過的3項法案引發社會批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加嚴罷免連署,被質疑侵害個資;《憲法訴訟法》則可預見憲法法庭因大法官人數不足而癱瘓;《財政收支劃分法》也被質疑加劇資源分配不均、影響由中央政府提供的各項補助。
對此,李正皓指出,依《憲法》第37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也就是這次修法需要行政院長「副署」才能生效,總統依法必須公佈法律,但行政院可依法不副署,在野黨如果不滿意行政院的決定,可以提出倒閣,總統便有權力解散國會。
至於第二個方法,李正皓引用東吳大學法律系特聘教授張嘉尹的觀點表示,可由司法院行使「程序自主權」。張嘉尹說明,這是源自德國聯邦憲法法庭的大法官程序自主權,我國首任大法官就職時,並無任何程序法規,會議規則是由最初的大法官制定,作為行使職權的法律依據,基於權力分立原則、司法權固有的神聖性,可導出憲法法庭的程序自主權。
張嘉尹認為,立法院制定違憲的《憲訴法》時,司法院可代表整體司法權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不但可以宣告該條文違憲,還能夠自行制定暫行規則取代它。
李正皓表示,律師廖國翔也曾提出類似的概念,當立法權已經透過立法及消極不行使人事同意權之手段,意圖癱瘓憲法法庭時,憲法法庭為了「維持法院審判功能於不墜」,自然應該使用憲政上任何可能的手段,來捍衛自身憲法權力;此時由司法院自行依職權頒佈新的、可用的審理規則取代該不當拘束司法權的法律,在憲法上是完全經得起檢驗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