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保羅辦事處長未依法辦理採購 監院移送懲戒法院
聖保羅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處長馮光中未依法辦理採購事宜,甚至傳出其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情事。該處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現金短少,未保存開啟保險箱事證,致短少原因不明,又請當地會計師事務所協助處理駐處會計業務,顯於法不符。監察院日前審查通過監委王幼玲、蔡崇義、林文程提案,全案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與駐聖保羅辦事處相關整修及修繕等三件採購案,雖均有辦理招標,但得標廠商在招標前,均從馮光中處私下得知履約條件及內容,甚至已經開始施作,違反《政府採購法》。採購案均經馮光中核定,足徵馮光中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且疏於監督管理,核有重大違誤。
彈劾案文表示,其中一案施工期間館舍失竊,被彈劾人未立即通報外交部,且無端將聖處失竊之協商,作為該案付款前提,於法不符。另被彈劾人與得標廠商間利益糾葛,除早已內定陳姓負責人為該案之得標廠商外,更疑似透過該案添購未經外交部核准、非屬另案設備,核有嚴重違誤。
彈劾案文指出,被彈劾人未維護聖處王組長隱私,逕向巴西警方稱王組長抵巴之前即有身心問題。又王組長輕生後,始發現該處保管現金不明原因短少,而開啟保險箱前中後之完整影像紀錄竟未妥善保存,致短少原因不明,馮光中身為聖處主管,未妥善保存相關事證,顯未善盡督管責任。
另外,彈劾案文指出,馮光中未事先專案報請核准,即由當地會計師事務所派員協助聖處會計事務,不但於法未符,更有洩密之虞。
所以,彈劾案文說,無論是監督聖處業務,或依法辦理採購,馮光中均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而有懲戒之必要,爰依規定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