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光電弊案 監院糾舉能源署專委 有調職必要

監察院24日表示,能源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委,但派至署長室工作,其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24日表示,能源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委,但派至署長室工作,其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經濟部能源署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前組長林文信,因涉力暘集團光電弊案,遭台南地檢署起訴。監察院24日表示,能源署雖已將其職務調整為專委,但派至署長室工作,其現職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監察院通過監委蔡崇義、王麗珍提案,全案移送經濟部長依法處理。

糾舉案文指出,能源署雖已於今年9月4日將林文信職務由再生能源設置推廣組組長調整為專委,但林是派署長室工作,依專委的工作項目包括「襄助機關首長文稿審核、襄助重要專案及綜合業務之規劃與推動」,工作權責更明列「本職務基於職掌上所作適當建議或決定,對本單位或機關業務推展及興革具有影響力或約束力」。

糾舉案文表示,能源署截至監察院調查詢問時,並未以公文明確禁止林員處理光電業務,林仍有接觸光電業務之可能,難謂無實質影響力。

所以,糾舉案文提到,能源署對林員職務調整之情形,難認妥適,為確保行政機關之公正、中立、客觀形象,實有急速處分予以調離現職之必要,爰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糾舉,移送經濟部部長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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