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署前組長涉圖利廠商 監院送懲戒法院
彈劾案文指出,施明德以人頭持股,投資並參與李姓業者所經營之公司,為增進其投資效益,利用法定職權圖利跨越科技公司與自己,獲取不正利益。
彈劾案文表示,施明德主導辦理外網案,違反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洩漏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並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跨越公司及大同公司,核有違失。
彈劾案文表示,施明德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並與廠商私下接洽,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且明知機關於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借用他人名義投標,影響採購公正,而仍予開標決標,藉以圖利廠商得標之利益,再由跨越公司李姓業者出面要求大同及神通公司向其採購資訊軟體、周邊設備,並給予其不法利潤。
最後,彈劾案文表示,施明德除圖利自己以人頭持股之跨越公司外,並且收受賄款,其不思廉潔自持,審慎辦理政府採購,惡性尤為重大,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所定事由,且有懲戒之必要,依憲法及監察法規定提案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依法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