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商浩克案 監委:警署應檢討改進
桃園市中壢派出所員警2023年5月處理「超商浩克」案被控執法過當,監察委員田秋堇、王幼玲指出,到場的兩名員警未依執勤安全規範執法,逕自噴灑辣椒水使衝突升級,面對特殊情境只會「施以強制力」;且電擊槍迄今仍因數量不足而未攜帶,警政署應檢討改進。
桃園市一名朱姓健身教練2023年5月20日因買不到雞胸肉,在超商內情緒失控破壞物品,中壢派出所兩名員警到場時發現,朱男赤裸上身、身著短褲,手持已遭毀損的物品朝店員丟擲,地面上也散落許多被他破壞的東西,且不斷以言語滋擾店員,情緒極不穩定,並有自言自語、哭泣等行為。
田秋堇、王幼玲表示,警員應可合理懷疑朱男精神狀態異常,且他身材明顯較常人壯碩,在無法確認他身上有無傷人或致命武器的情況下,應保持相對安全位置;但余姓警員卻近身拉住朱男手腕欲將他帶至超商外,遭拒絕後竟朝對方臉部噴辣椒水,使衝突升級,多次遭對方揮拳擊中頭部,造成面部擦挫傷、輕微腦震盪。
朱男攻擊兩名員警後,獨自坐在超商外樓梯前,不時大吼並不斷捶打地面,卻遭王姓警員持警棍毆打。監委調查發現,雖然朱男當時無明顯攻擊行為,警員在未上銬的情況下持警棍戒備屬合理範圍,但王姓警員卻急於控制現場,情緒失控連續毆打朱男12下,違反比例原則;兩警未依執勤安全規範執法而自陷險境,核有違失。
調查報告指出,現今警員執勤需面對「情緒不穩」、「精神狀況不佳」或「思覺失調症」民眾的情形甚為常見,警政署編撰函發各警察機關的「案例教育教材」都有檢討分析,並提供具體改進意見,包含善用電擊槍、充分運用溝通技巧、避免使用權威式喝令等,但余、王兩警員在此案中卻只會「施以強制力」,警政署應檢討改進教育及訓練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雖然警政署在案例教育教材中宣稱「拋射式電擊器」是警方執法最新利器,但配發數量迄今仍不足。警政署回覆監委詢問時表示,兩名警員處理此案時未攜帶拋射式電擊器到場,是因為「數量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