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兒少缺保障 監院糾正衛福部

監察院表示,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約15%特殊需求兒少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監察院表示,我國家外安置兒少中約15%特殊需求兒少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資料照。(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監察院22日表示,家外安置兒少中約15%特殊需求兒少長期安置於成人機構中,其中有四成安置長達5年以上;超過四成為跨轄安置、四成五未滿12歲,且有1/3無語言能力。衛福部疏於督導地方政府負起定期評估相關安置作為,致無法保障兒少全面成長發展的權利。監察院通過糾正衛福部,並促請行政院督同衛福部及地方政府,檢討現有176名特殊需求兒少狀況。

據衛福部統計,台灣家外安置兒少中有發展遲緩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特殊需求兒少,從2021年718人、2022年993人,逐年增加至去年1,243人。其中,約有15%(去年176人)兒少被安置在一般護理之家、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長照機構、精神復健機構等機構中。

監委葉大華、蘇麗瓊調查發現,安置在成人機構的特殊需求兒少,衛福部稱主要以保護安置約占九成,係因受虐致重傷或因身心障礙而有高度醫療及護理照護需求,並經地方政府評估確實有安置在成人機構之必要性。

不過,監委指出,其安置現況卻是,有69.3%安置超過2年,有四成達5年以上,甚至有38人(占24.7%)已逾10年;36.3%為輕度或中度智能障礙、超過四成為跨轄安置、四成五未滿12歲,另依衛福部資料顯示,有1/3者無語言能力。

此外,監委補充,部分成人機構照顧人員欠缺照顧特殊需求兒少的專業知能,安置環境也不足以提供適切的教育教養、休閒活動與發展刺激等功能,甚至有不諳國語溝通的外籍照服員照顧兒少,且成人機構運作型態也無力擔負起家長的照顧角色與功能。

因此,監委指出,衛福部明顯疏於督導地方政府,使地方政府未能依《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RC)國際審查結論性意見及替代性照顧政策,定期評估安置在成人機構之特殊需求兒少相關權益,並確保相關安置措施為適當、符合兒少最佳利益,導致無法保障這類兒少全面成長發展的權利,核有怠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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