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三讀 虐童者加重刑期二分之一
為遏制虐待兒童事件,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案,加重虐童刑責。三讀條文增訂,對於未滿7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的健全或發育者,或是因而致人於死、致重傷者等,依各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現行《刑法》第286條條文規定,對於未滿18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意圖營利,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12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院院會16日三讀通過,過《刑法》第286條條文修正案,增訂第5項條文:「對於未滿7歲之人,犯前4項之罪者,依各該項的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該修正條文之立法說明提到,考量未滿7歲之人無行為能力,若對未滿7歲之人犯本條之罪,惡性非輕,對被害幼童身心戕害之情節尤重,現行刑度已不足反映行為人惡性。且經統計近3年各地檢署依本條起訴案件被害人年齡分布情形,超過半數均未滿7歲,更證有遏止是類案件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