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植物診療師法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為提升植物保護水準,立法院會15日三讀通過《植物診療師法》,建立植物診療師專業服務體系,希望強化植物防疫檢疫,及具有危害人體或汙染環境等高風險農藥的使用管理等。

農業部說明,推動植物醫師制度的主要目的,是藉由設立專法,以具有公信力的國家考試選才,提供農民或農企業即時、客製化的植物診療服務,並健全國內植物疫災防控體系專業人力資源,突顯政府對農產品安全的重視,及維護自然生態永續發展的決心。

三讀通過制定的《植物診療師法》重點,包括建立專業服務體系,由國家考試選才,建立專業人員證照制度,經考試及格並領有植物診療師證書者,得充任植物診療師。

在創造專屬執業空間方面,《植物診療師法》規範,簽證事項為植物診療師專屬業務,不影響農民作物診斷諮詢服務需求,保障農民權益。

在提供農民或農企業即時、客製化植物診療服務方面,《植物診療師法》規範,因應氣候變遷,植物診療師可進一步輔導農民精準使用農藥,以正確執行植物保護工作,落實食安源頭管理。

為強化疫災防控量能,補充基層植物疫災防疫人力,三讀條文明定,未來植物診療師發現新紀錄的有害生物發生時,有義務於24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且對於植物疫病蟲害防治事項,有遵從主管機關指揮的義務。

三讀條文明定,植物診療師違反規定,未指示防治及隔離方法,或未於24小時內將植物種類、有害生物名稱、植物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址通報主管機關者,處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關於罰則部分,明定植物診療師違反規定將其證書或執業執照租、借他人使用,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植物診療師證書及執業執照。

此外,為促進古蹟土地管用合一,立法院會15日也三讀修正通過《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內政部表示,本次修法主要為放寬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如有經營或使用需要,可以取得公有古蹟土地,以解決古蹟建物與其坐落土地產權不一等問題,有助於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

內政部說明,現行《土地法》規定,名勝古蹟為全民資產應由全民共享,不宜由私人獨占;但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意旨,並無限制「古蹟土地」不得為私有,可能會產生古蹟土地「管用不合一」問題,造成後續古蹟保存推動的困難。基於公營事業機構及行政法人肩負有推動政府政策的責任,且為利古蹟資產的保存與維護,所以這次修法放寬其可因經營或使用需要而取得公有古蹟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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