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職權修法三讀 五大重點一次看
歷經三周的馬拉松式審查,立法院會28日三讀通過社會高度爭議的國會職權相關修法,未來立法院將可舉行聽證會,官員在聽證會上做虛偽陳述,依法追訴刑事責任;一般民眾則可處2萬以上20萬以下罰鍰,但不會有刑責。民進黨立院黨團強調,黨團一定會聲請釋憲。
繼17日、21日、24日院會挑燈夜至戰後,朝野28日第四度針對國會職權案進交行交火,國民黨團及民眾黨團上午7時進入議場後,立即占領主席台。民進黨團則準備大量標語布條,喊話「反黑箱、反擴權」、「退回重審」,朝野雖然爆發口角,但未擴大衝突。
最終《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完成三讀。本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三讀有五項重點內容,包括總統國情報告、藐視國會、人事同意權、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
首先是總統國情報告部分,未來總統至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將「常態化」進行,每年2月1日前向立法院送交國情報告書, 3月1日前赴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對於立委進行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
其次是藐視國會,三讀條文規定,被質詢者不得反質詢,且應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或有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的義務,違者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此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三讀條文還規定,被質詢人經主席依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立法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人事同意權方面,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時,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且自交付審查日起,期間不得少於1個月,並應於審查過程中舉行公聽會。被提名人的學經歷、財產、稅務、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機關於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
而被提名人面對立委審查時,若答覆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罰則,例如經院會決議者,得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鍰。
調查權方面,三讀條文規定,立法院擁有成立調查委員會與調查專案小組之權利;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最後是聽證權,三讀條文規定,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並規範聽證會除應秘密事項外,應公開舉行,但涉及個人隱私、個人生命、營業秘密等情形,可以部分或全部不公開,並規定秘密會議或不公開方式與會者,負有保密事項的義務。
條文也規定聽證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出席表達意見與證言。應邀出席人員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出席。受邀出席的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必要時,經主席同意,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輔佐人在場協助。
法案三讀通過後,民進黨團於三讀後在議場前舉行記者會。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黨團一定會提出釋憲,不過要等總統公告以後,於3日以後,才可以聲請釋憲。他強調,這是必然的程序,對於釋憲的法定要件,黨團都會遵守。
依憲法規定,三讀通過的法律案,將送總統及行政院,若行政院未提覆議,總統應於收到後10日內公布。不過,法律經總統公布後並非立即生效,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
監察院也發布聲明表示,雖然事涉立法院職權,各界本應尊重,但依憲法規定,調查及調閱權等監察職權,仍專屬監察院行使,表決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案,涉違反權力分立,監察院無法接受,程序也未臻完備,已涉違反權力分立。
不過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說,監察院作為五權機關之一,已徹底喪失人民信任,民間對廢除監察院聲浪非常高,不值得人民信賴,下階段憲政改革要推動廢除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