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三讀 議員助理費增8萬 村里長加發7.5萬年終

立法院會4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中央社)
立法院會4日三讀修正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部分條文。(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4日三讀通過《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修正案,未來每位議員的助理補助費總額上限,直轄市議員從每月24萬調升至32萬元、縣市議員從每月8萬提高為16萬元;並參照軍公教年終獎金,於過年期間另發事務補助費給村里長。

由於現今地方議員服務型態與助理工作內容多元化,為使議員人力資源配置更加彈性,三讀條文取消現行地方議員聘用公費助理的上限,明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應至少聘用2人,而議員得聘以日薪計之助理,其日薪累計的月總支出,不得超過前項助理補助費用總額的四分之一。

另外,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自2000年實施以來,未曾調整地方民代公費助理補助金額。三讀條文將現行直轄市議員助理補助費總額,從每人每月不得超過24萬元,提升到32萬元。縣市議員每人每月不得超過8萬元,提升到16萬元。

為考量近年物價增幅,三讀條文也規定,直轄市議員的每人每年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2萬元提升至4萬元,縣市議員為民服務費上限由每月9千元提升至2萬元,鄉鎮市民代表為民服務費上限由3千元提升至5千元。

三讀條文還明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發給規定,編列預算於過年期間另發給事務補助費,其金額以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數額為基準計算;該支出由內政部編列預算支應。參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1.5個月,以5萬元為基準計算,村、里長每年年終可領7.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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