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雙法三讀 禁提供胎兒細胞
立法院會6月4日三讀通過《再生醫療雙法》,新法明定,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最高處新台幣2千萬元罰鍰;此外,為避免無行為能力者被迫提供細胞,代理人做該決定應經公證,且胎兒禁止為細胞、組織提供者。
為完備台灣再生醫療法制,立法院會三讀通過有再生醫療雙法之稱的《再生醫療法》與《再生醫療製劑條例》。《再生醫療法》有4項重點,包含研究發展促進再生醫療、再生技術管理、細胞源頭管理,以及加重非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罰則。
《再生醫療法》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且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前,應進行並完成人體試驗,但有兩類特例情況可以免完成人體試驗:第一是治療危及生命或嚴重失能的疾病,且台灣尚無適當的藥品、醫療器材或醫療技術的緊急需求(恩慈治療);第二則是該法施行前,醫療機構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執行的再生技術。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恩慈治療的條件、申請、案例數限制、倫理規範,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但治療應排除異種細胞、組織。
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
新法也將現行「人類胚胎及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政策指引」法制化,規範未來再生醫療研究涉及胚胎或胚胎幹細胞,不得以人工受精方式製造胚胎、不得製造雜交體、不得以其他物種細胞核植入去核的人類卵細胞、不得繁衍研究用胚胎、不得製造或繁衍具有人類生殖細胞的嵌合物種等。
新法也明定,非醫療機構不得執行再生醫療,違者處2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而非醫療機構若為再生醫療廣告,也將處200萬元以上、2千萬元以下罰鍰;若執行再生醫療前未進行或未完成人體試驗,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條文也規範,醫療機構使用再生製劑或執行再生技術,應製作紀錄,至少保存15年,未成年的紀錄應保存至其成年後15年。
至於《再生醫療製劑條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再生醫療製劑定義,是指含有基因、細胞及其衍生物,供人體使用的製劑,包含基因治療製劑、細胞治療製劑、組織工程製劑以及複合製劑,若有藥商欲製造、輸入再生醫療製劑,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或核予有附款許可後,始得為之。
衛福部次長:盡速處理子法
再生醫療雙法三讀通過,衛福部次長林靜儀表示,接下來衛福部會盡速處理相關子法,這次雙法通過,在法規上有明確保障,不論是需要使用再生雙法的病人,或是對再生治療有期待的民眾,能夠獲得合格機構及確保病患取得符合標準的再生醫療藥品。
林靜儀說,台灣的醫療,尤其是特殊或困難疾病的治療,一直都有再生醫療外的治療,但未來再生醫療可能會普及到一般較常見的疾病或身體修復上,讓需要使用再生雙法的病人都能夠獲得真正專業的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