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初審通過 虛擬幣商納管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3日初審通過《洗錢防制法》修正草案,除定義四種洗錢行為外,也規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的事業或人員若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首先是洗錢的定義,初審條文規定:一、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二、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四、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若有上述四種洗錢行為,初審條文規定,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初審條文明定,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初審條文規定,違反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百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初審條文規定,冒名、以假名或其他與身分相關之不實資訊向金融機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開立帳戶、帳號;以不正方法取得、使用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而無合理來源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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