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訪統計公布選舉評價 中選會:屬民調應符法規範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

有別於傳統電話民調,現今的網路意見調查、網紅隨機街訪,其結果傳播速度更快、受眾更廣,恐影響選舉。對此,中央選舉委員會27日表示,若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發表的意見彙計公開,皆屬《選罷法》中的「民意調查」,發布或報導時應符合法規範。

民進黨立委莊瑞雄日前在立法院質詢時指出,傳統民調是需要有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等元素,但現今許多街頭訪問、直播聊天室民調都欠缺這些東西,如果在選前10天內刊登、評論是否違法?是否會被有心人是鑽此漏洞?立委賴品妤也質疑,網路影片傳播速度更快,若影片上線時間在投票日10天前,有無需要依規定載明調查單位等資訊?

對此,中選會27日說明,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的規範,是為避免不實民調誤導選民,進而影響選舉結果,而以街頭訪問或網路平臺調查等方式,將民眾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所表達的意見,彙整統計並公開的行為,同樣屬於《選罷法》中所稱的「民意調查」。

中選會指出,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52條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53條規定,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所為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之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數、樣本數、誤差值及經費來源。

因此,自選舉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投票日10天前,為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街頭訪問、網路平臺調查等民意調查者,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等應載事項。中選會呼籲,各政黨、候選人、媒體業者及民眾,應留意並遵守《選罷法》相關發布或報導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的規定,以免觸法受罰。

依規定,若未載明前開應載事項及其他各式具民意調查外觀的選舉資料,均不得於上述期間發布、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中選會表示,違反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若為政黨、候選人及其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違反者,則加重處罰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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