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團揭選罷法3漏洞 籲納管網紅「類廣告」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右)與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左)20日舉行「競選廣告資金透明化,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適用」記者會。(圖取自經民連官網)
經濟民主連合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右)與經民連研究員歐栩韶(左)20日舉行「競選廣告資金透明化,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適用」記者會。(圖取自經民連官網)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遏止中共提供廣告資金介入選舉,破壞臺灣民主,經濟民主連合智庫20日召開記者會表示,競選廣告有資金透明化的義務,不應限於競選期間,應擴大適用於選舉公告發布後的所有競選廣告,並將支付網紅的類廣告費用一併納入規範。

中選會9月5日預告訂定「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廣告主與出資者不得為外國人民、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及澳門居民,以及其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者可處20萬元以上,最高1千萬元以下或該廣告費2倍罰鍰,以防止境外勢力以提供廣告資金介入臺灣選舉、侵蝕臺灣民主。

經民連智庫20日召開記者會,研究員歐栩韶表示,中選會的草案將「競選罷免廣告」的定義,限縮在「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的付費或具其他對價關係,以報紙、雜誌、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從事支持、反對政黨、候選人、提議人的領銜人或被罷免人的宣傳廣告。

她表示,適用時間僅正副總統競選期間28天、立委競選期間10天,時間非常短暫,將使相關廣告有明顯的「法律假期」漏洞。

「難道立委投票日11天以前,總統選舉投票日29天以前,中國國台辦或台企聯,就可以合法地公開刊登廣告支持某候選人,或者反對某候選人嗎?」她表示,該草案母法之一《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對各項行為的規定,也並非以競選期間為規範。

經民連建議,不應以「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為競選廣告認定之要件,應以其「廣告之內容」是否涉及支持或反對特定參選人為認定,至少應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適用。

經民連召集人賴中強則說,根據現行《政治獻金法》規定,擬參選人於投票日前數個月,才可以申請設立政治獻金專戶,但僅有政黨和擬參選人就政治獻金專戶收支負有申報義務,明顯存在法規漏洞,不足以達到競選經費來源透明化目的。

賴中強表示,從政治實務上,擬參選人可以透過基金會、後援會或由友好助選陣營,以具名方式刊登支持廣告,具名舉辦造勢活動,此種「以第三方名義接受捐款,以第三方名義舉辦活動、刊登廣告」已成為競選過程中重要的經費來源,卻未納入政治獻金申報,形成陽光照不到的金錢力量,顯然有修正必要。

他強調,目前《選罷法》仍有3個漏洞,立法院應進一步修法「亡羊補牢」。首先是現行《選罷法》只規範競選廣告的廣告主與出資者的透明化,未規範競選造勢活動舉辦人與出資者的透明化。

其次、參選人友好陣營,若以公關公司名義具名刊登廣告並具名出資,將使競選廣告資金來源透明化的規範完全破功。第三、社群媒體興起後,支付網紅費用的類廣告行為應一併納入規範。

賴中強建議,應修法將公關公司與廣告公司比照媒體規範,修法之前,中選會的「競選罷免廣告刊播及其留存紀錄辦法」草案,應規定「申請刊登競選廣告之廣告主或出資者為公關公司或廣告商者,應登記其委託人」。

賴中強表示,中共透過政治獻金漏洞,以大量經費介入臺灣選舉,逃避現行法規關於禁止中國政治獻金的規範,讓《反滲透法》第3條禁止滲透來源資助政治獻金的規範效力,大打折扣。

經民連建議,可以增加選舉過程中「贊助人」及「獨立宣傳者」的政治獻金申報義務。規定政黨或參選人外圍的基金會、後援會、XX之友會等都要申報政治獻金,才有機會讓介入臺灣選舉的神祕「境外中國勢力」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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