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修法 限縮獨董權限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現行個別獨董即可召集股東會,讓外界質疑獨董過分擴權。立法院會30日三讀通過《證交法》修正案,限縮獨董召集股東會權限,移交審計委員會採合議制進行。

設置獨立董事原為改善公司治理,但近來光洋科、中福等案,都看到公司派、市場派獨董捲入經營權之爭的亂象,為期公司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保障少數股東權益及穩定公司經營,行政院會日前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三讀通過條文將現行獨立董事成員可單獨行使的「對董事提起訴訟」、「股東會召集權」及「董事為自己與公司交易的代表」等3大事項,修正為審計委員會合議,以避免股東會鬧雙胞等亂象引發社會大眾疑慮。

三讀條文明定,為避免影響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金管會明定審計委員會因有正當理由致無法召開時,包括重大資產或衍生性商品交易在內等11款事項,應以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特別決議行之。

不過,如果屬於財務報告事項仍應由獨立董事成員出具同意意見,始得提交董事會特別決議。為達行政管理目的,金管會並增訂違反前揭程序予以處罰的規定。

金管會主委黃天牧表示,這次修法將落實審計委員會監督職能,提升公司治理及保障股東權益,並利於維持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運作順利,對證券市場有重大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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