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破壞電廠最重罰1億、處無期徒刑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保護關鍵基礎設施等重要國家設施,立法院30日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等法案。針對國家關鍵基礎設施進行實體破壞或虛擬侵害等行為,若致人於死者,最高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近年國家重要設施事故頻傳,去年3月,桃園機場二航廈電纜線遭破壞剪斷造成停電事故;今年也曾發生臺馬海纜遭破壞。為此,行政院提出22項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法案。

22項修正法案包括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民用航空法、商港法、氣象法、鐵路法、大眾捷運法、公路法、郵政法、醫療法、全民健康保險法、傳染病防治法、太空發展法、銀行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信管理法、核子事故緊急應變法,共涉及8個主管部會。

電業法、天然氣事業法、石油管理法、水利法、自來水法、產業創新條例修法,立法院會三讀通過的增訂條文中也都有一致性規範,包括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危害國安加重,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情形致釀成災害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8000萬元以下罰金。

而在金融方面,金管會主管的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期貨交易法;3項修法架構相同,均採取一致性處理方式,也都區分實體及虛擬行為態樣,並依危害程度在刑責上進行層級化處理。

另外,不論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或期貨交易法的修法,三讀通過的相關修正條文中都一致性規範,包括規範虛擬侵害行為,對於入侵電腦、干擾核心資通系統電腦或相關設備,或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其電磁紀錄,危害核心資通系統功能正常運作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如果行為人造成損及包括金融證券交易市場穩定、嚴重影響期貨市場秩序在內等結果,惡性重大有嚴懲的必要,依所犯法條規定加重其刑至1/2;同時為周密法益保護,這次有關強化關鍵基礎設施保護相關修法,也引入未遂犯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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