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陞遷法三讀 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
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立法院會2日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案,將公務人員的陞遷從資績並重,改為依功績原則辦理,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另外,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記過一次以上處分,不得辦理陞任。
考試院提案說明指出,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因此擬具此修正草案。
三讀條文重點包含,修正指名對調的規定,放寬為得採行2人以上相互間調任方式辦理;另為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制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增訂對於公務人員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
三讀條文新增,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
關於各機關人員不得辦理陞任的情形,三讀條文刪除任現職不滿一年不得辦理陞任規定,並增訂最近一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一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