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交條例三讀 汽機車不禮讓行人最高罰6千元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加重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法,加重汽、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的罰則。示意圖。(中央社檔案照片)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

為洗刷臺灣「行人地獄」汙名,立法院院會14日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加重汽車、機車駕駛人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重可罰6千元;另增訂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危險駕駛樣態,並加重危險駕駛罰鍰上限至3萬6千元。

本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在擴大未禮讓行人適用範圍方面,三讀條文將未劃設行人穿越道的交叉路口也納入,若未暫停並禮讓行人,罰鍰上限從3,600元提高至6千元。

三讀條文還擴大無照駕駛定義,明訂未領有駕駛執照、駕照經吊銷、註銷或吊扣,均為無照駕駛。未來無照駕駛小型車、機車,罰鍰上限將從現行1萬2千元提高到2萬4千元,於5年內再犯,處罰鍰最高額2萬4千元,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沒入汽車;無照駕駛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再增加加重拒檢罰鍰1萬5千元至4萬5千元。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汽車駕駛人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執照吊銷、註銷或吊扣期間駕車,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除有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情形外,其餘加重為4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新法也強化汽、機車所有人責任,明定汽、機車所有人允許無照駕駛,除了處以罰鍰,將吊扣牌照。

此外,鑑於惡意逼車、國道危險駕車案件頻傳,為有效嚇阻,加重危險駕駛罰則,道路蛇行、嚴重超速、惡意逼車、拆除消音器等危險駕駛的罰鍰上限從2萬4千元調高到至3萬6千元,並新增在國道及快速道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態樣。

新法也將嚴重超速規定,從超過最高時速60公里修正為超過最高時速40公里即適用危險汽車駕駛人罰則。

另外,汽車若有機件設備、附著物不穩妥或是脫落者則處以1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善或禁止通行,若致人受傷吊扣駕照1年、致人重傷或死亡則吊銷駕照。

至於汽車行駛於道路上時,若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1,500元罰鍰,營業大客車乘客若未繫安全帶,處駕駛人2千元罰鍰;若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則處駕駛人3,600元罰鍰,若已盡告知義務則處罰乘客。

新法也擴大民眾可以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民眾發現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等11項違規臨時停車,可向警政機關檢舉,希望藉此改善交通安全,提升行人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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