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縮短移工落跑遞補等待期

若移工逃逸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家庭看護的遞補等待期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示意圖。(中央社)
若移工逃逸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家庭看護的遞補等待期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示意圖。(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賴玟茹/臺北報導】

立法院21日三讀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若移工逃逸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勞動部預估,新法上路後,可立即申請遞補的家庭雇主約1千名,產業雇主約2千名。

近年人口結構快速變遷,每年工作人口減少18萬人,且國人就業觀念及習慣均已改變,移工一旦行蹤不明,人力未能及時遞補,將影響產業缺工及家庭照顧需求。

為避免移工逃逸後雇主申請遞補曠日費時,立法院會21日三讀修正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明定若移工逃逸不可歸責於雇主,雇主對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由6個月縮短為3個月、家庭看護由3個月縮短為1個月。

據勞動部「移工管理及運用調查」,2020年底移工在臺人數70萬9,123人,當年度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為1萬9,324人,占移工人數2.7%;去年底移工在臺人數為72萬8,081人,當年度移工曾發生行蹤不明失聯情形為4萬1,203人,占移工人數5.7%。

鑑於移工行蹤不明失聯人數及比率逐年上升,本會期立委共有22項修法提案,縮短不可歸因於雇主之申請移工遞補等待期。經討論後,立法院衛環委員會12日初審通過修正條文,將產業移工遞補等待期縮減為3個月,家事移工縮減為1個月。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因不可歸責於雇主的原因出國、死亡或行蹤不明,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至於家庭看護移工,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

勞動部統計,新法上路後,初估有2千家企業、1千個家庭受惠,有助於產業需求及降低被照顧者家庭經濟負擔。勞動部表示,產業遞補等待期間會依產業人力需求提供專案媒合計畫,並運用僱用獎助、跨域就業補助等就業促進工具,協助雇主補實人力。

家庭看護移工雇主在1個月內遞補等待期內,勞動部將加強宣導使用長照2.0服務資源,被看護者如經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為長照需要第二級以上者,均可申請長期照顧及喘息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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