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鬆綁海巡槍械限制
為了強化海巡機關執法規範及保障民眾權益,立法院會2日三讀通過《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案,明定海巡機關人員執勤時,認為犯罪嫌疑人有致命性武器、意圖奪取海巡機關人員配槍等情形,並危及海巡機關人員的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現行條例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得使用「刀或槍」,修正條文改為得使用「砲以外之器械」;而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若遇特定情形無法有效使用器械時,修正條文增訂,得使用現場物品作為輔助工具。
另考量海巡機關人員實施之強制措施也包含拘提、留置及其他強制措施,如遭遇抗拒或脫逃時,亦有必要使用砲以外之器械,修正條文也一併納入規定。
三讀條文增訂,海巡機關人員執行職務時,如遇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特定情形,而不即時制止將危及自身或他人生命或身體安全時,得不經鳴槍警告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三讀通過條文也規定,海巡機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遇有遭受武力危害或脅迫;航行海域內的船舶或其他運輸工具,其承載人員涉嫌在我國領域內觸犯內亂、外患、海盜、殺人或走私槍械、毒品之罪,經實施緊追、逮捕而抗不遵照或脫逃時,經過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長就該情形合理判斷,認為已經沒有其他手段制止時,得於必要限度內使用砲。
立委莊瑞雄在法案三讀前發言表示,考量當前臺灣社會及國際區域環境狀況已今非昔比,對於海岸巡防機關之器械使用不合時宜處,在本次條例修法三讀通過後,預期將更有利於海巡人員有效運用器械;此外,新設置調查機制,將能夠更公正、客觀,有助於釐清事實。
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則表示,這次修法有5項重大變革,包括增加器械使用彈性、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明確化、明確用砲認定權責、設置「器械使用調查小組」、器械賠償回歸國賠機制。
管碧玲強調,將儘速研擬相關子法與配套措施,並強化海巡人員教育訓練,提升海上「三安(國安、治安、平安)」執行效能,以更加展現捍衛國家安全、維護海上治安及保護國人平安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