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擬納管網路平臺 NCC:嚴重違規才斷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簡稱中介法)草案,11日首先登場的說明會是針對通傳業者與公協會的場次,部分代表希望相關規範可以更為明確;至於大型網路平臺若不配合下架違法內容,恐遭斷網處置,NCC強調有多項前提,必須情節重大才可能處置。
NCC指出,這部法內容繁雜,有些文字在述說上也許不那麼適當,因此8月召開3場公開說明會、1場公聽會。
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董事暨執行長黃勝雄表示,規管對象除了目前連線業者、中介平臺外,建議把網路註冊管理機構、受理註冊機構等納入規範主體。此外,緊急資訊限制令部分提到法院在48小時內核發,建議如果非常緊急,可參考家暴案件縮短到4小時內核發,但確切做法仍需跟法院協調。黃勝雄也提到,臺灣數位經濟市場沒有比歐盟更大,似乎沒有具備要求更高法律義務的條件。
台灣有線寬頻產業協會祕書長彭淑芬表示,針對連線服務提供者在草案的法定義務,在技術架構跟實務上,大多數ISP(網路服務供應商)業者是所謂的IASP(Internet Access Service Provider),保留的主要是用戶端的資料,沒有用戶到訪的網站資訊及整個使用情形紀錄,因此在加註警示、移除或限制接取、資料保存,IASP在技術上無法做到,建議草案依業者不同身分再細分規範。
至於外界關注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可能包括Meta、YouTube、Dcard等大型網路平臺),除了基本服務還要遵守特別服務,若不改善可以連續開罰,直到改善為止,情節嚴重者,得命電信業者斷網處置。對於是否可能影響消保權益,NCC綜合規劃處長王德威強調,斷網是非常重大的處置,並不是處理的第一原則,除非相關規範都不遵守、情節非常嚴重才有可能採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