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位中介法草案 學者:需修正

立法院資通安全與科技發展策進會召開公聽會,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邀請各界代表進行討論。(記者林仕傑/攝影)
立法院資通安全與科技發展策進會召開公聽會,針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內容,邀請各界代表進行討論。(記者林仕傑/攝影)

【記者林紫馨/臺北報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日前公布「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擬納管臉書、Youtube等大型平臺,草案提出後,外界質疑該草案想掌控民眾言論自由,為此,立法院資通安全與科技發展策進會28日舉辦「網路監管與言論自由新挑戰: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公聽會,邀請各界代表進行討論。

立委高虹安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提出與歐盟「數位服務法(DSA)」截然不同的政府監管模式,授權行政機關得以調查一般使用者傳輸或儲存的網路資訊,並以行政機關的角色向法院聲請資訊限制令,甚至得在裁定前逕自對網路資訊施予「加註警示」的暫時處分。

高虹安表示,上述諸多以行政權直接介入網際網路運作及管理的相關條文,已直指言論自由的灰色禁區、進而使網路空間形同「實名制」,顯見「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尚須審慎評估並修正、擬定更為妥適的立法草案。

立委蔡壁如指出,根據草案內容,將編列25億元預算成立財團法人專責機構,其機構的資金來源、辦公處所、董事會結構、遴選機制,乃至監察人,全都由政府主導,甚至還擔負部分政府職責,形同政府一手包辦,毫無獨立性可言,最後恐淪為執政黨的白手套。

蔡壁如表示,言論自由必須被保障,管制的手段也必須正當,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障,不應隨意受到限制,行政機關在做出可能涉及人民的言論自由的作為時,要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但不應該委給民間業者未審先判、傷害言論自由。

針對草案中有正面發展的意義,蔡壁如也給予肯定,但絕對不是行政權的獨裁專斷,言論自由應該被保障,她呼籲,NCC從現在起要能夠傾聽民意,日後要舉辦的公聽會、研討會都應公開透明。數位中介法草案應先與民眾溝通、達到一定共識後再推動。

立委洪孟楷認為,網路世界確實要有管理機制,但現在提出的相關草案,美其名是參考DSA,但實際上內容、意義、概念、精神有很大的落差,最後也一定會在交通委員會逐條審查,但更希望行政部門提出相關草案時,就已經想到這些有可能的疑慮。臺灣的言論自由、新聞價值,跟網路世界的自由不容許侵犯,這是身為國民應該捍衛的權益。

國立政治大學廣告學系特聘教授、前NCC委員陳憶寧表示,若政府以不當手法特別關注社群媒體,這會是言論自由很大的問題。高度言論自由是臺灣的特質,這次草案中,要特別注意,在法條上是否有過度執行,因而影響到民眾的言論自由,若限縮言論自由,將導致政治參與低落。

元智大學資訊管理學系教授周韻采認為,這樣的數位治理、關於數位服務的法案必須要通過,目前就是因為沒有管制,像臉書、Google,遇到消費者爭議的時候,管轄權竟然是回到加州,有很多民眾不會英文,申訴也從來沒有得到回應過。

周韻采表示,因為網路平臺牽涉到生活大部分層面,所以必須介接在國內的管轄權,而這樣的法案才能讓超級大型平臺跟當地的管轄權介接。周韻采基本上肯定此法案,但針對未來的審議,盼立委能大幅修正其中內容,讓法案呈現真正應該有的數位治理內容。

國立清華大學通識教育中心主任翁曉玲則提出,有權制定數位中介服務法的機關該是NCC嗎?今年1月初才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預計今年8月數發部成立。數發部組織法中明定,要統籌數位治理,若從這角度看,數位發展的問題包含法規、政策制定,數發部有很大的權限。

翁曉玲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不單只是針對一個平臺業者的監理,同時也涉及數位經濟發展,因此翁曉玲認為,政府若有心要治理網路,必須考慮到經濟發展跟監理的平衡,因此她認為,就網路治理準則的機關而言,應更適合放在數位發展部。

目前「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正在預告期,後續NCC也會辦理公開說明會及公聽會蒐集外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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