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將納管臉書、YT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29日通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將納管Meta(前身為Facebook)、YouTube、Dcard、Yahoo奇摩拍賣等網路平臺,其中有效使用者達230萬以上的平臺,若違反單一義務,最高可開罰新臺幣1千萬元。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原名為「數位通訊傳播服務法」,經NCC委員討論後,參考歐盟《數位服務法》(DSA)和國際管理趨勢,決定變更法令名稱,更為貼切管理中介服務內容。
NCC說明,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共計11章,包含:總則、維護資訊流通之基本原則、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責任及免責事由、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之一般義務、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之特別義務、公私協力合作、專責機構、罰則及附則。
NCC說明,此法以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為規範對象,共有三大類:連線服務(例如ISP、寬頻上網)、快速存取服務(如行動寬頻)、資訊儲存服務(如雲端儲存業)。其中資訊儲存服務又包含線上平臺及指定線上平臺。
「線上平臺」如Meta、YouTube、Dcard、網拍平臺;「指定線上平臺」則是指目前在臺灣市占(服務人口)達10%(230萬)、具一定影響力者,其條件NCC將會再與多方利害人、專責機構討論,目前尚未認定指定線上平臺提供者,但根據草案內容,預期Meta、YouTube應該都屬於此類。
PTT是否納管?將再研議
至於網路論壇PTT,NCC表示,主要管的是營利機構,但PTT屬於非營利組織,還要再研議是否納管。
NCC指出,只要是數位中介服務提供者,都必須遵守基本的8項義務,包括資訊揭露、指定代理人、公告服務使用條款、透明度報告、資料調取、資訊限制令、緊急資訊限制令、登載義務,違反者將處新臺幣5~50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若屬於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義務包括:通知及回應,以及資訊限制告知,違反者處10~10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有7項義務,包括內部異議機制、訴外爭議解決機制、認證舉報者、服務與機制之濫用防護、賣方資訊揭露、加重透明度報告、線上廣告揭露,違反者處50~500萬元罰鍰,限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於指定線上平臺服務提供者則有4項義務,包括風險管理、風險評估、獨立稽核、推薦系統,若違反單一義務,可開罰100萬元到1千萬元。
NCC表示,「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條文將於6月底前公布,對外預告60天,後續將辦理3場公開說明會、1場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作為後續條文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