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遊新規8月上路 臨時上車兜售最高罰5萬

一日遊最新規範預計8月上路,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產品,否則最高可裁處5萬元罰鍰。圖為資料照。(大纪元)
一日遊最新規範預計8月上路,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產品,否則最高可裁處5萬元罰鍰。圖為資料照。(大纪元)

【記者賴玟茹、徐翠玲/臺北報導】

行政院消保處29日表示,已審議通過國內一日遊最新規範,一日遊契約須揭露行程、費用等資訊,另外,基於安全及選擇權考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產品,否則最高可裁處新臺幣5萬元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召開「簡易型一日遊新規範,出遊踏青好夥伴」記者會。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已審議通過交通部提報的「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預計在交通部公告後8月上路。

陳星宏表示,考量疫情逐漸趨緩,國旅大爆發,這也是首度針對國內一日遊定型化契約制定出的規範,過去消費者參加國內一日遊行程時,常發生旅遊業者在遊覽車上兜售商品,或到定點後突然有當地業者上車販售產品,讓消費者有被強迫推銷的感覺。

陳星宏說,基於安全及選擇權考量,新制明定,若未經消費者要求或同意,業者不得臨時安排購物行程或於車上兜售,否則將可依發展觀光條例授權給觀光旅行業的相關管理規則處新臺幣1萬至5萬元罰鍰。

此外,陳星宏表示,旅遊業者到某定點都有集合時間,假設業者沒清點人數就開車離開,丟包消費者,視可歸責事由輕重程度不同,消費者可向業者請求賠償各該差額一定倍數的違約金,如有難於達預期目的情形者,並得終止契約。

陳星宏說,旅遊業者所提供的契約內容應符合「簡易型一日遊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契約內容與規定不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開罰新臺幣3萬到30萬元不等,再不改正,則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參加簡易型一日遊國內團體旅遊前,應選擇依法登記且領有旅行業執照的合法業者,並查詢當日天氣資訊概況、評估自身能力,挑選適合自己參加的行程,衡量是否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同時詳細審閱契約內容,留意集合出發時間,避免發生未及隨團出發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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